2023年2月,A駕校的學員姚某在多個網絡平臺發表了對該駕校的負面評價,稱其為“垃圾駕校”、“坑錢”,并指出在車費、模擬費和請客費等方面存在問題。A駕校的經營者譚某因此將姚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6萬元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姚某則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侵權,因為所述容是基于消費者的真實和售后評價,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已刪除網帖并注銷了相關賬號。

法院最終判決,姚某的評價是基于其消費過程的真實,并不構侵權,但他的行為卻造了A駕校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被認定為侵權。然而,A駕校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姚某被迫宴請原告及教練的事實,且未證明實際遭的經濟損失及損失大小。最終法院駁回了A駕校要求賠償的訴請。

在判決后指出,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及服務進行監督,評價是其監督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評價應當在合理合法的限度,不得詆毀、損害商家名譽。同時,網絡平臺也法律約束,若在網絡上構侵權,就需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選擇駕校時應亮眼睛,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