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自從2014年以來,每年的12月13日被定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這一天,南京會舉行莊嚴肅穆的公祭活,通過防空警報、車船鳴笛和行人默哀,警示我們要銘記國恥,喚醒我們對和平的珍惜和堅守。然而,在這個紀念日里,浙江臺州發生了一起令人難以言表的丑陋行為。一名男子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故意將小日本國旗在自己的背上,公然挑戰著14億國人的底線,挑戰著法律的權威!

據目擊者稱,這名男子不止一次以這種方式炫耀自己,甚至有人在前幾天撕掉了他背上的小日本國旗,然而第二天他又上了同樣的國旗在同樣的地點。當國際公祭日到來時,路過的群眾實在無法忍,報了警。然而,即使民警到場勸說,這名男子也不為所。由于法律上沒有明確的依據,民警只能對他進行警告。盡管群眾憤怒不已,但卻無法對他采取行,只能將他的惡劣行為上傳到網絡。

那麼,這名男子的行為是否構違法呢?讓我們來看看相關法律對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據相關規定,他的個人行為并沒有造公共場所秩序混,因此無法構尋釁滋事。那麼他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烈士保護法》呢?讓我們繼續分析。據該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他背上的是日本國旗而不是日本軍國主義軍旗。看起來,他雖然惡心但并不蠢,他在進行這些惡心國人、傷害國人的行為之前可能確實研究過相關法律規定。

那麼,他的行為真的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追究嗎?我想起前段時間網絡上激烈討論的《治安管理罰法》修改征求意見稿,其中增加了一些條款。然而,這些新增條款遭到了法學教授、專家甚至大V們的集批判和聲討。他們呼吁刪除這些新增條款,并得到了很多專家的贊同。然而,普通民眾對他們的觀點并不贊同,而底層民眾的聲音在網絡上無法產生任何影響。現在,從這起事件中可以看出,我不知道當時專家們的意愿是否實現,但如果這些新增條款已經生效,那麼這名男子公然背著日本國旗挑釁民族神的行為應該可以到法律制裁。然而,從警方只是勸說這名男子的事實來看,他很可能沒有到相應的罰。也許當時專家們的呼聲被采納了,相關條款已經被刪除。

盡管網友們對他的行為到憤怒并進行譴責,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無人能對他采取行。范仲淹在宋朝曾說過:“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江湖之遠則憂其君。”然而,我越來越發現我們國家的所謂教授專家往往只關心民眾而忽略了國家大義。例如,他們提出了一些看似荒謬的建議,比如提倡秸稈焚燒來污染環境、支持轉基因農產品作為食品、廢除年夜飯、止燃放煙花竹、大學生應該回農村務農等等。然而,當國家提出加強國主義教育并在法律中增加對有損民族神、傷害民族行為的罰時,這些專家卻反其道而行之,公然表示反對。這其中的意味讓人深思,他們害怕什麼?他們在害怕什麼?作為普通老百姓,我也在為生計而努力奔波,對不為民做主的員和現象深憤慨。然而,如果國家面臨災難或戰爭,我肯定會毫不猶豫地為國家沖鋒陷陣。因為在國這件事上,再怎麼做都不算過分。因為我的家在中國,我的親人在這個國家!

總結起來,針對挑釁民族神、傷害民族的行為,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才能讓這些人無遁形、魂飛魄散?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