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赴考致人傷,誰來承擔責任?這是1月7日#3同學租車出車禍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一事中的焦點。據珠海市香洲法院公眾號消息,該法院審結了這起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車禍致傷案。案件中的三位大學同學小汪、小史和小陳因考試在外租車前往考場,不慎發生車禍,導致小陳重傷。小陳因此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神損害賠償等共計59.26萬余元。

小汪對此表示委屈,他認為自己是出于好意才充當免費司機載同學,而小陳傷主要是因為自原因,如在車玩手機且未系安全帶。然而,香洲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雖然小汪和小陳之間存在好意同乘關系,但小汪駕駛不慎也是導致事故的原因。因此,法院酌減輕了小汪的賠償責任,最終認定他需要賠償28.71萬余元。

律師“安律說法”在分析中指出,雖然好心可以減輕責任,但并不能免責。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小汪因開車不慎導致同學傷,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而,法院在判決中綜合考慮了好意同乘的況以及小汪主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酌減輕了他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小汪需承擔60%的賠償責任。據民法典規定,機車發生通事故造損害,先由承保機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綜合法院的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友駕車赴考致人傷,雖然可以減輕責任,但仍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