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原告張某向被告李某轉賬50余萬元,隨后兩人因破裂提出分手。張某起訴要求返還現金及利息,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返還28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其他訴求。一審和二審判決都維持此判決。法指出,期間轉賬應注意備注款項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產生糾紛。同時指出,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表明款項是借款時可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要求返還。而轉賬有特殊含義的款項,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正常消費、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如果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往等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時,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進行認定。法還引用了相關法律條款和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