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記者12月29日獲悉,博遠公司與陳先生、航遠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博遠公司向航遠公司進行投資,并約定航遠公司、陳先生應在約定時間以約定對價回購博遠公司的權。但后來博遠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履行權回購義務,陳先生之妻王士對陳先生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然而,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法證明投資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況下,不能認定陳先生對博遠公司所負回購義務屬于陳先生和王士的夫妻共同債務,故駁回了博遠公司的訴訟請求。

博遠公司訴稱,博遠公司與陳先生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博遠公司向陳先生提供借款。后博遠公司與陳先生、航遠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博遠公司向航遠公司進行投資,且此前借款轉化為投資款,并約定航遠公司、陳先生應在約定時間以約定的對價回購博遠公司的權,如未能完回購,應支付違約金。故博遠公司起訴要求陳先生履行權回購義務,陳先生之妻王士對陳先生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然而,法院認為雙方簽署的《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應屬有效。

法院在審理中認定,基于特定份(發起東、實控人等)而產生的東回購義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最終判決維持了原判,駁回了博遠公司的請求。【法說法】民法典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期間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有明確規定,而在本案中,法院認定了權回購義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