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支持了原告訴求,判決某電商平臺網店經營者小楠賠禮道歉并賠償妝穿搭博主小曉6000元經濟損失,因擅自使用其穿搭視頻和照片。小曉發現小楠運營的某電商平臺網店在宣傳售賣某款士針織衫時,未經其授權,擅自使用了其分在社平臺上的視頻和照片。小曉認為,小楠未經自己同意使用自己的視頻、照片用于商品宣傳推廣,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于是將小楠訴至法院,要求刪除視頻、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萬元。小楠同意刪除涉案視頻圖片、賠禮道歉,但認為小曉非公眾人或知名人士,使用視頻照片行為沒有對其造實際經濟損失,不同意賠償損失。法院判決小楠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在其網店店鋪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三日向小曉賠禮道歉,并賠償小曉經濟損失6000元。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博主小曉在某社平臺分妝穿搭,網店經營者小楠未經小曉同意,擅自將含有小曉肖像的視頻照片用作店鋪經營宣傳,構了對小曉肖像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小楠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當前,隨著社網絡不斷發展以及新技的應用,使肖像更加易于獲取、使用更加便捷、傳播更加迅速,網絡用戶在獲得多元便捷表達渠道的同時,也不時會遭遇一些侵犯私權、肖像權等網絡侵權行為。肖像權不僅是名人明星的權益,更是民法典賦予每個自然人的重要權利。本案判決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人格利益,也有利于督促其他商家引以為戒,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