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市一名職工因未收到生育津而將醫保中心告上法庭,引發了廣泛關注。為此,宛城區人民法院的法郭香對生育津的發放規定進行了詳細解釋,以保障個人合法權益。
胡某是南市某培訓學校的職工,一直按時繳納醫療保險。然而,在2022年11月4日生產后,向醫療保險中心申請支付生育津時,卻被告知不符合生育津支付條件,因為任職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此引發了胡某與醫療保險中心之間的糾紛,最終胡某將此案件訴至法院。
宛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郭香接了這起案件,并向胡某以及所在的培訓學校詳細解釋了《南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剩余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暫行)》中相關規定。據這些規定,胡某作為一名任職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而不是由醫保中心核發。在法的協助下,胡某和所在的培訓學校達了行政調解協議,學校將按規定補足胡某產假期間的工資。
郭香法介紹說,生育醫療補助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而生育津的發放主需要據單位屬確定。據《南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剩余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暫行)》的規定,就職于非財政負擔工資單位的職工可以向當地醫保中心申請支付生育津,津的發放標準是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計算。而就職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單位的職工,在生育、終止妊娠時不生育津,而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這起案件的理為其他類似糾紛提供了一定的借鑒意義。通過法的解釋,胡某和所在的培訓學校對相關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并功達了行政調解協議,保障了胡某的合法權益。這也提醒了廣大職工,在遇到類似問題時要了解相關規定,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