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檢察院據法律規定,對涉嫌組織他人越國境罪和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宋某某和顧某某提起了公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某某和顧某某有的訴訟權利,并進行了訊問,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
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指控了被告人宋某某的多次組織他人越國境的行為,以及被告人顧某某以旅游名義虛假申請簽證,為組織他人越國境提供便利。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行為構了組織他人越國境罪;而被告人顧某某的行為則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即騙取出境證件罪。這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檢察機關認為應當對宋某某和顧某某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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