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與死亡,到底誰會先到來?這句話很到位地表達了“世事無常”的意思,意外總是在人們毫無防備的時候突然發生。11月14日,南昌發生了一起令人唏噓不已的悲劇。上午10時左右,在南昌朝恒大華府小區突然響起一聲巨響,有人從30層的高樓上墜落,當場死亡。更不幸的是,墜亡者還砸中了一名路人,造路人也當場亡。一起事故,兩條人命,戛然而止,帶來了深刻的教訓。

南昌警方迅速趕到現場,周圍很快拉起了警戒線,并用黑圍布進行遮擋。同時,警方發布了《警通報》,證實了事故的真實。通報中提到:1、55歲的張某從30樓墜落亡。2、42歲的路人徐某不幸被張某砸中亡。3、警方已經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然而,盡管警通報已經發出,仍有一些疑沒有得到解答。比如,墜亡者張某究竟是失足墜落還是跳樓自殺?盡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事故本質還沒有明確。對于被砸亡的徐士來說,這真是禍從天降,一起令人惋惜的意外事故。

,在危險來臨的一瞬間,徐士正與兒在一起。為了保護孩子,一把推開了,結果自己被砸中。然而,這起事件的發生也將牽扯出一些法律上的界定,許多網友也提出了質疑:1、徐士死于高空墜,雖然是一個人,但事質并未改變。2、高空墜的張某已經死亡,那麼案件的責任認定如何進行?3、徐士的家屬應該找誰進行賠償?

針對這些疑問,實際上已經有相關的案例和法律法規可以參考。1、如果行為人墜樓砸死路人,而墜樓者本人沒有死亡,那麼行為人將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一般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如果行為人已經死亡,那麼判刑一說將自取消。3、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隨著其死亡而消除,但民事賠償仍然可以繼續追究,主要以行為人的財產為賠償依據。

高空墜危及人安全的事故屢見不鮮,但像這樣極端的案例還是比較見。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我們應該珍惜生命,不要因一時的沖而輕言放棄,也不要因為自己的行為給無辜的人帶來傷害。愿逝者安息。同時,這起悲劇也引發了法律界定和賠償問題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