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的唐某為新房定制家,因認為房屋裝飾公司設計方案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解除合同。那麼,家定制合同簽訂后,消費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如果雙方約定“簽字后不能更改”,合同還能解除嗎?近日,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與家定制有關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對消費者是否有權解除家定制合同進行分析并作出判決。

唐某與廣西某房屋裝飾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簽訂《全屋定制柜子預算單》(以下簡稱預算單),約定由裝飾公司據尺寸定制鞋柜、柜等柜子,唐某預付13800元;裝飾公司繪制圖紙后,唐某再支付合同總價的55%;裝飾公司開始生產,材料送達現場驗收合格后唐某再付5%。預算單還約定“量房出圖紙后不在本公司做,要按圖紙投影面積收取設計費80元/平方米”“柜子等家是定制品,不能二次銷售,簽字后不能更改,不能退貨/退款,口頭承諾無效”。

簽訂預算單當天,唐某支付13800元。在裝飾公司上門量尺寸、出3個柜子圖紙后,唐某表示只定做其中一個柜子。該公司要求唐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唐某認為設計方案不符合其要求,不應支付設計費。雙方對合同履行無法達一致意見。

唐某認為該公司違約,向西鄉塘區法院起訴主張解除雙方合同,并請求判令該公司退還首付款、賠償定金;該公司反訴主張唐某違約解除合同,應向其支付設計費。西鄉塘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裝飾公司與唐某立承攬合同關系,唐某為定做人,房屋裝飾公司為承攬人。承攬合同大多建立在對當事人特殊信賴的基礎上,如果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基礎有所搖,繼續履行不利于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因此法律賦予定做人任意解除權,定做人在承攬人完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本案中,裝飾公司尚未完工作,唐某有權解除合同,其行為不構違約。任意解除權的行使并不是毫無限制。如因解除行為造承攬人損失的,定做人應當賠償損失。裝飾公司為完制作柜子的工作進行了上門測量、繪制設計圖的準備,為完承攬工作進行初步準備、付出勞,法院酌確認唐某向裝飾公司賠償損失800元。雙方簽訂的《全屋定制柜子預算單》解除,裝飾公司收取的13800元裝修定金款項應予返還。雙方對定做柜子數量、收費及預算單條款產生爭議后,已喪失繼續履行承攬合同的信賴基礎,之后雙方也未能就繼續履行合同達一致意見。

裝飾公司未繼續履行合同不應視為違約,故唐某主張裝飾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法院不予支持。西鄉塘區法院作出判決,唐某與裝飾公司2023年2月21日簽訂的《全屋定制柜子預算單》解除,唐某向房屋裝飾公司賠償損失800元;房屋裝飾公司向唐某返還預付款13800元。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表示,為了避免社會價值的浪費,法律賦予定做人任意解除權,該任意解除權是法律的強制規范,不得通過約定隨意改變。本案中雙方簽訂預算單中約定的“簽字后不能更改,不能退款”實際上排除了唐某的任意解除權,應屬無效。唐某行使任意解除權后,因此造裝飾公司損失的,應向裝飾公司賠償,損失賠償應局限于實際損失。

裝飾公司主張按照預算單約定的計算方式即以全屋面積加柜子投影面積計算違約金,但雙方并未約定制作全屋設計圖,該設計圖也不是制作家柜子的必要準備。此外,唐某主張裝飾公司曾說“先出圖嘛不要的”“免費出設計圖”,導簽約。裝修公司、家定制公司銷售人員通過承諾免費繪制設計圖、免費出方案等話以促合同簽訂,符合日常生活場景。法未適用預算單約定的方式計算定做人應賠償的損失,而是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邏輯、雙方陳述、合同履行實際況,確定賠償損失的數額。

本案保障了定做人法定任意解除權,同時也保障了承攬人通過其勞獲取報酬的權利,平衡了定做人及承攬人的利益,有效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通過對唐某主張的裝飾公司銷售話的采信,也讓家定制公司認識到誠信經營的重要,在今后的經營活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維護良好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