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召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丈夫載乘妻子發生通事故的案件。妻子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以下是案件的詳細況:
原告馬某和被告張某于2022年5月結婚登記,他們是夫妻關系。2022年6月,被告張某駕駛小型客車(載乘馬某),沿著328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至328省道294公里(南召縣某村路段),發生了一起通事故。車輛撞向橋墩,導致馬某傷,橋墩和車輛也到了損壞。經過警部門的認定,張某負有全部責任,而馬某沒有責任。
事故發生后,馬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過司法鑒定,馬某被認定為十級傷殘。隨后,馬某將丈夫張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院接手此案后,南召法院的趙平法仔細研讀了案件材料,并多次電話聯系雙方當事人,認真了解了他們的況。經過了解,馬某和張某是二婚夫妻,他們領結婚證后的第16天,張某載著馬某去往馬某租房,拉回馬某所租賃房屋的電。在返回途中,發生了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一直陪護妻子,并支付了馬某的第一次住院費1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駕駛非營運客車無償搭載原告,且備相應的駕駛資格。雖然張某未按規范安全駕駛,導致事故發生,但并未構故意或重大過失。雙方是夫妻關系,而事故是在回家途中發生的,屬于為了組建共同家庭而發生的“好意同乘”。因此,被告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應減輕。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原告7萬余元。
法提醒,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損害時,應承擔侵權責任。造人損害的,應賠償合理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以及因誤工減的收。造殘疾的,還應賠償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本案中,被告張某因駕車不慎發生通事故,導致妻子傷,他既是加害人又是害人的近親屬,法律角相當尷尬。從理上講,丈夫因駕車不慎致妻子傷已經痛心,似乎不應追究法律責任。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不能因為傷者是自己的妻子而獲得法律上的“豁免權”。妻子同樣有法律賦予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這就是法律不允許因素的原因。
(文章來源:南召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