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浦口法院在審理一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發現證人于某在訴訟中進行了虛假陳述。法院對此行為進行了嚴肅理,決定對于某罰款10000元。

這起案件中,原告李某訴請追加被告陳某、王某、劉某為被執行人,要求他們對第三人江蘇某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然而,被告陳某卻聲稱自己并未逃出資,而是江蘇某貿易公司實際借款給了案外人于某。

庭審中,于某稱自己與陳某是朋友關系,他確實向江蘇某貿易公司借款了800萬元,用于經營。然而,由于生意失敗,他一直未能償還債務。原告李某隨后申請調查于某的銀行易流水,結果顯示,于某確實收到了江蘇某貿易公司的三筆轉賬款項,但卻在收款當日或次日全部將款項轉回給了陳某。

陳某在知曉調查結果后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與原告達了和解協議,并向原告支付了案件執行款及訴訟費。原告收到款項后申請撤訴,本案也就此告結。

然而,針對于某的虛假陳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浦口法院決定對其采取罰款措施。考慮到于某認錯態度良好,最終決定對其罰款10000元。

浦口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是認定案件事實、依法適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據,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做虛假陳述或其他妨害訴訟的行為。否則,法院將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或拘留,嚴重況還可能構犯罪,將移送公安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于某的虛假陳述嚴重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事實認定,因此被判罰款10000元。浦口法院提醒,訴訟參與人要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切不可法律紅線、挑戰司法權威。任何虛假陳述和違反誠信的行為都必將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