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親經歷了一件令我終難忘的事。有一天深夜,我和同事剛走出網吧,站在紅綠燈前等待時,突然聽到附近傳來一陣哭聲。我回過頭去看,發現一對年輕男正在爭吵,生不停地哭泣,而男生則在安。我覺得他們可能是在鬧分手或者發生了矛盾。突然,男生注意到了我在觀看,竟然沖過來指著我罵人。我沒有理會他,但沒想到他居然開始追趕我。我嚇得連忙跑過馬路,而他騎著電追不舍。我到非常害怕,所以拼命地奔跑。不久,他終于追上來了。幸運的是,我的同事也在附近,我們一起將那個男人制服了。我同事甚至用充電寶打在他頭上,打破了他的頭。我也用腳踢他的臉,他卻不停地喊著他友的名字。這一幕讓我到害怕,于是我撥打了110報警。然而,當警察到來后,他們卻將我們帶到了警察局,并要求我們錄口供。我發現那個男人可能是個慣犯,而我當時還是個大四學生實習生,對這種況毫無經驗。警察說要留案底,我非常害怕,擔心這會影響我未來的工作和畢業證發放。因此我在口供中表現出了后悔和無辜的態度。最終,我被要求賠償那個男人3000元,并簽署了協議。我的經理和總監甚至借錢給我賠了。這件事雖然已經過去多年,但至今我依然對警察的理結果到失。我覺得在那種況下,我只是在自衛,卻被要求賠償。我害怕這會對我的未來產生影響。如果當時我能做得更好些,也許事就不會發展到這一步。以上僅為個人觀點,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