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教育公司訴學員和報業公司網絡侵權責任案件,駁回了教育公司要求賠禮道歉和經濟賠償等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案是這樣的:2019年,方某購買了某教育公司的考研復試班,課程結束后,他在某網站匿名評價稱“……誰敢實名必定被網暴……課程質量一般,服務態度惡劣”,后方某向某報業公司投稿,某報業公司報道了這起事件,某教育公司就此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報業公司的報道基本有事實依據,是合理行使其新聞輿論監督權行為,并無侵害某教育公司企業名譽的主觀故意。某報業公司就相關報道已向多方主進行核實,并真實記錄核實況。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法表示,消費者對網絡課程的評價應基于真實信息,若基于不實信息發布言論使商家名譽權到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在網絡課程數量龐大的背景下,消費者應當對課程容進行多方對比,深了解后謹慎購買。網絡言論自由需要“表達有邊界”,每一位參與者都要謹言慎行,遵守法律規定,不逾越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