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了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件工作牽出的“形加班”案件。這一案件為了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指出“形加班”問題的案件。針對網絡時代“形加班”的現象,法院認定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實質為加班,保障了勞者的“離線休息權”。

在這起案件中,勞者李某起訴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容是下班后在微信或釘釘等件中與客戶或同事進行流。但是公司卻認為這并不屬于加班。經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后,法院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通的范疇,該工作有周期和固定的特點,有別于臨時、偶發的一般通,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加班。因此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

這一案件判決提出了“提供工作實質”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原則作為對“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字時代勞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了勞者的合法權益。該案例選了“新時代推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