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今年的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件引發的“形加班”案件。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提出“形加班”問題的案件。針對網絡時代“形加班”現象,法院規定下班后利用微信進行實質應被認定為加班,以保障勞者的“離線休息權”。

在該案中,勞者李某向公司起訴要求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李某主張的加班容是下班后在微信或釘釘等件中與客戶或同事進行流的勞。而公司則認為這不屬于加班。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通的范疇,這種工作有周期和固定的特點,不同于臨時、偶發的一般通,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因此應被認定為加班。法院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

該案判決創造地提出了“提供工作實質”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原則作為對“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字時代勞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了勞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案已被列“新時代推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