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案件,涉及一名10歲男孩李萌(化名)在扔垃圾時被未拴繩的狗咬傷的事件。法院最終支持了李萌的全部訴求,包括醫療費用和神損害金等。這個案件再次引發了人們對于違規養狗傷人事件的關注。
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事發當天,李萌下樓扔垃圾時遇到了劉大爺遛狗。然而,未拴繩的4只狗多次接近李萌,導致他到恐慌。李萌兩次試圖向劉大爺求救,但劉大爺未能及時制止狗的行為。最終,李萌被一只被稱為“惡霸犬”的狗追逐并咬傷。事后,李萌被送往醫院接治療,被診斷為“右大咬傷或造損傷三級暴”。他還接了狂犬疫苗接種,并出現了遇犬驚恐、睡眠不良和注意力不集中等癥狀。這些癥狀被中醫診斷為“心虛膽怯證”,需要進行心理治療。目前,李萌仍在接心理治療以恢復。
庭審中,李萌的母親表示,劉大爺的兒子在李萌首次就診時中途離開,后來也沒有陪同李萌接治療,更拒絕支付后續醫療費用。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不報警。警方對劉大爺進行了行政罰,但劉大爺仍然拒絕合理賠償。
劉大爺承認他的狗咬傷了李萌,但他聲稱這幾只狗之前從未咬過人,并且不拴繩也不存在安全患。他還表示,他年紀大了反應不靈敏,不清楚李萌是否向他求救,也不知道遛狗需要拴繩。此外,他還表示,李萌的報警導致他被罰款2500元,還使他的狗在收容期間染了細小病,自己不得不花費近萬元給狗看病。他認為李萌主張的心理治療是沒有必要的,因此不認可這部分賠償容。
法院據民法典規定認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采取安全措施造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劉大爺在遛狗時未拴繩,導致李萌被咬傷,他作為飼養人應當對李萌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支持了李萌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通費、心理治療費和財產損失等共計5000余元的訴求。
此外,法院還支持了李萌要求劉大爺當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劉大爺在事發時遛狗未拴繩是導致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他在李萌被狗追趕時沒有及時制止狗的行為,并且態度消極,從未看過李萌,給李萌造了傷害。因此,他應該賠禮道歉。
對于李萌主張的神損害金,法院認為,考慮到李萌年且心智尚未,結合就診記錄,可以看出他因被狗咬傷而遭了嚴重的神損害和心理痛苦。因此,他主張的6000元神損害金是合理的,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至于后續的心理治療費用,李萌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再向劉大爺主張。
最后,法提醒人們,養犬登記和遛狗拴繩是法定義務。據民法典的規定,飼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如果違反管理規定,未對采取安全措施造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飼養人應當依法依規文明養犬,一旦發生傷人事件,應積極理,不能消極怠辦,不僅應及時對害者實施救助,還應積極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