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據法律對張某等人利用無線傳輸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生考試作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因此分別判了9名被告人5年6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5萬元至2萬元不等罰金;同時,為了防止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法院依法宣告職業止。法院查明,張某、杜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姜某等人從事教育咨詢、考試培訓等業務。被告人張某在2020年12月設計以無線電設備傳輸考試答案的方式組織考生在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為張某介紹考生并從中獲取利益。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張某以同樣的方式組織考生在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姜某為張某招募考生并從中獲取利益。張某負責招募考生,購買作弊材,在考點附近登記房間并安置信號發裝置,聯系考試題目、制作及發送答案;路某幫助張某整理考生信息及考生反饋問題,整理答案格式并發送,徐某培訓考生、試驗設備,招募“騾子”(即信號放大看護人員),考試時為考生發送答案;徐某收發快遞,維修設備,指揮“騾子”開關設備。2021年12月25日上午,張某組織多名考生在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安排人員在北京多家大學附近放置信號放大為考生發送答案。當日,民警接到舉報在考點附近將信號放大看護人員抓獲,后據線索先后將九名被告人抓獲,并起獲作案所用無線電設備。法院認為所有被告人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以無線傳輸的方式組織多名考生進行作弊,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組織考試作弊罪。其中,被告人張某、徐某、牛某某、杜某某、張某某、姜某、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路某、徐某系從犯。法院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質、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及退贓節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法釋法:考試作弊破壞考試制度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有嚴重的社會危害。特別是利用信息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活,危害尤其嚴重。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作弊,節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為防止罪犯“重舊業”,法院依據《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張某等9名被告人宣告職業止,即止9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從事與教育、考試、培訓相關的職業。考試公平是社會不容的底線。希每位考生嚴格遵紀守法,誠信考試,拒絕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換得滿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