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糾紛案件。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餐飲公司在提供掃碼點餐服務時,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且無法自行刪除,構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該餐飲公司推出了手機掃碼點餐服務,作步驟為:使用手機掃描店二維碼關注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在授權商家獲取消費者的微信昵稱、頭像、地區、別、手機號碼等信息后,進行線上點餐。如果不同意授權,就無法進行線上點餐。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該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員未告知孔某可以進行人工點餐,導致孔某只能通過手機掃碼點餐并結賬,結果孔某被注冊為該餐飲公司的會員。后來,孔某發現即使取消關注該餐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個人信息仍然存儲在該公司,無法自行刪除。
孔某認為,該餐飲公司的掃碼點餐方式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并且消費者無法自行刪除存儲在商家的個人信息,因此將該餐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告知個人信息理況、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該餐飲公司的行為不構侵權,但應尊重孔某的個人信息決定權,并判決該餐飲公司刪除與孔某相關的個人信息。孔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查明,孔某在該餐飲公司用餐時,服務人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而該餐飲公司自認為其將獲取的消費者信息存儲于第三方服務商。但在該餐飲公司店,并未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且該公司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進行告知。該餐飲公司聲稱刪除會員信息需要消費者提書面申請,但并未告知孔某如何進行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理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理,并需征得自然人或監護人的同意。該餐飲公司存在以下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首先,服務人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導致其誤以為只有掃碼點餐一種服務方式。而該餐飲公司自行設置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須關注商家微信公眾號,并授權其獲取孔某的相關信息,屬于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因此構侵權行為。其次,當自然人發現信息理者違反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理其個人信息時,有權請求信息理者及時刪除。而在本案中,孔某嘗試通過取消關注微信公眾號的方式注銷會員并刪除個人信息,但該餐飲公司卻要求消費者提書面申請,卻未告知孔某如何進行申請,這侵害了孔某依法有的個人信息決定權。最后,在理個人信息時,應明示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但該餐飲公司在孔某用餐時,未在店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進行告知。因此,孔某要求該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信息的范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該餐飲公司侵害了孔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孔某有權要求該公司進行賠禮道歉。考慮到該餐飲公司的行為并未造嚴重后果,并且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后已對微信公眾號的掃碼點餐作流程進行了修改,并在一審判決后刪除了孔某的個人信息,法院判決該餐飲公司通過書面方式向孔某進行賠禮道歉。至于孔某主張的經濟損失,主要是為了保全本案訴訟證據進行公證的費用,法院結合孔某提的相關票據,酌予以支持。
綜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刪除收集的孔某個人信息,并書面告知理范圍和方式,向孔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孔某公證費用5000元。
法提醒: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掃碼點餐已為餐飲行業重要的點餐方式。對消費者而言,掃碼點餐方便、準確、快捷;對餐飲行業而言,掃碼點餐有助于節約人力本、提高點餐效率。然而,掃碼點餐服務的普及和發展不應為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患。商家在設置掃碼點餐程序時,應以實現點餐和提高服務質量為目的;如果超出點餐的必要范圍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個人信息保護的關鍵不僅在于自然人自維權意識的覺醒,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建立法治觀念。餐飲行業在提供掃碼點餐服務時,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神,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嚴格把握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范圍。只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消費者對個人信息理的知權和決定權,依法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才能讓消費者安全、放心地使用掃碼點餐方式,促進餐飲行業的服務升級。這也是在法治軌道上平穩推進信息化社會發展,平衡數字化發展紅利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