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鐘先生駕駛小型客車與于先生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了撞事故,通管理部門認定了于先生負全部責任。鐘先生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及通費。法院最終判決于先生賠償鐘先生通費2133.5元。
原告鐘先生主張,由于車輛損,修理用時36天,造了2.79萬元的貶值損失,以及2133.76元的額外通費。而于先生和保險公司都拒絕賠償這些損失。于先生辯稱,自己的車輛投保了強險和商業險,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保險公司則表示已向于先生說明了保險免責事項,并且賠償了鐘先生維修費、施救費等損失。關于鐘先生主張的貶值損失和通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貶值損失不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財產損失項目,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而通費有法律依據,但鐘先生提供的票據計算有誤,法院予以調整,最終判決于先生向鐘先生賠償通費2133.5元。
法指出,據法律規定,因道路通事故造的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應予支持。對于非經營車輛的車主而言,替代通工支出金額的合理認定為焦點。法院表示,應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遵循必要、合理原則,來確定何謂“通常替代通工”。對于非經營車輛的車主,一般車輛都是作為出行的代步工使用的,因此可以據日常出行需要,以實際支出的出租車費用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
該判決現已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