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卡丁車場地運營方跑跑公司需賠償李先生18萬元。該案源自李先生在卡丁車館駕駛卡丁車時不慎撞到停車區與賽道的隔離臺,導致腰椎骨折和腰椎間盤突出。李先生認為跑跑公司應對其傷承擔全部責任,故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5萬元。

李先生訴稱,他在跑跑公司經營的卡丁車館驗卡丁車項目。由于場地未做安全封閉,他駕駛的車輛駛停放車輛的區域,與臺階發生撞,導致傷。醫院診斷結果顯示,他腰椎骨折和腰椎間盤突出。他認為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到了侵害,并未得到賠償。

跑跑公司辯稱,在卡丁車館,他們在風險防范、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等方面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任何過錯。他們稱李先生駕駛車輛停車時因自作不當、未減速的況下撞到收車區域的隔離帶,但他們也盡到了及時救助義務。

海淀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據查明的事實,李先生在駕駛卡丁車過程中,由跑道經輔路駛向停車區,撞至停車區隔離臺后傷。事故發生時,跑跑公司未對停車區與跑道連接區設立明顯標識或采取其他措施進行提示,亦未設置減速標志或其他減速設施,對相關區域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因此,跑跑公司作為卡丁車場地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對李先生的傷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此外,卡丁車駕駛是一項有中高危險的活,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與該項活時也應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在本案中,李先生明顯存在路線選擇不當、未及時減速等過失,他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況,法院認定跑跑公司對此次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李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雙方對判決結果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的組織者,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傷,應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卡丁車場地的管理方,跑跑公司應當負有保障運營場地安全的義務。卡丁車運有較大風險,跑跑公司一方面應對駕駛人進行風險告知和作教學,確保他們可以安全駕駛;另一方面,跑跑公司應確保卡丁車場地有明顯且完善的指示標志、安全警告標識和防撞設施,保障駕駛過程中的安全。然而,在本案中,雖然跑跑公司設置了一些指示標志,但數量較,未對停車區與跑道連接區設立明顯標識或采取其他措施進行提示,也未設置減速標志或其他減速設施,容易使駕駛人誤作而產生傷風險。因此,跑跑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李先生的傷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卡丁車運作為一種新型的活項目,因其趣味、競技和刺激到各階段人群的喜。然而,我們不能忽視其本有的風險。因此,卡丁車運營方應當充分履行安全風險告知、技能作訓練、場地安全保障、賽道合理規劃和指示標志完備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卡丁車駕駛人也應據自能力合理選擇參與活,學習駕駛技能,悉賽道設置,穿戴安全裝備,并遵守場地規則,以全面保障自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