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任某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任某購買北京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區將臺西路**號房屋,建筑面積128.56平方米,房屋總價款人民幣5142400元,一次付款。合同規定北京某房地產公司承諾在2014年11月30日前向任某付該商品房,但北京某房地產公司未按約定房。現該小區已備網簽條件,任某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多次聯系,但北京某房地產公司遲遲不與任某辦理網簽手續。后任某了解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已將案涉房屋另售第三人。案件結果駁回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任某以第三人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惡意串通損害了任某的合法權益為由主張第三人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無效,應當審查本案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亦或其他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形。據查明的事實和各方舉證、質證況,認為并不能證明北京某房地產公司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或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形。其一,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損害國家、集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任某雖就涉案房屋在先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有預售合同,但該合同并未辦理備案登記,房屋亦未付,并未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在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約時明知或應當知道涉案房屋已經售出,亦未有證據證明第三人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存在意思聯絡或通,有損害任某合法權益的故意;其二,第三人舉證證明了其已按照現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并接收了涉案房屋,易價格、易方式亦未有明顯不符合常理之,原告所稱的第三人在本案立案及保全措施采取后領涉案房屋、至今未完不產權轉移登記等均不能為認定第三人有過錯或者非善意的理由。綜上,無論北京某房地產公司“一房二賣”是否有主觀惡意,本案現有證據均不能證明第三人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惡意串通簽訂購房合同,任某以此為由主張第三人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無效依據不足,難以采信。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