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在北京朝區的普通租賃糾紛引起了轟,原本整潔舒適的兩居室因為租客李先生的惡意破壞而面目全非。房東王士要求賠償,卻遭到租客的嘲諷。在這場詭異的租賃糾紛中,法院的判決讓人拍手稱快。

士是這套房子的房東,一年前,李先生通過房屋中介找到了,表示對這套房子非常滿意,并迅速完了租賃手續。起初一切都很正常,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王士開始接到鄰居的投訴,稱夜間常有噪音傳出,似乎有重落地的聲響。王士多次嘗試與李先生通,但每次都被他以各種借口搪塞過去。一年租期結束,李先生按時搬出。然而,當王士走進房子時,驚呆了:墻壁上涂滿了難以理解的涂,地板被故意刮花,客廳的沙發和茶幾幾乎無法使用,甚至衛生間的潔也被破壞。這不僅僅是使用磨損,而是明顯的惡意破壞。王士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李先生卻囂張地反駁說:“你的房子本來就是垃圾,我住在這里就是在幫你翻新!”

面對這種無理取鬧的態度,王到震驚和無助。意識到,僅憑口頭通是無法解決問題的,于是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王士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李先生賠償所有的損失,包括房屋修繕費用和租金損失。還提了房屋租賃合同、業管理公司的維修報告以及鄰居的證言,以此證明李先生對房屋造的損害。

在本起北京朝租房破壞案中,法律焦點集中在租賃的損壞程度及租客的法律責任上。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承租人應當護租賃,不得改變其結構或用途。若承租人未盡到此責任,導致租賃損壞或滅失,需承擔賠償責任。李先生在未經王士同意的況下,對房屋進行大規模破壞,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進一步分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李先生作為承租人,違反了租賃合同中關于保護租賃的條款,王士因此有權要求李先生賠償由于破壞行為造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修繕費用和因房屋破壞導致的租金損失。

李先生的自我辯解,即其行為屬于“翻新”,在法律上不立。無論出于何種目的,未經房東同意對租賃進行的任何改變,均可視為對房東財產權的侵犯。李先生的行為實際上構了對王士財產權的嚴重侵害。王士提供的證據,如維修報告、鄰居證言等,為其主張的損害賠償提供了充分支持。這些證據客觀展示了房屋的損壞狀況,并直接指向李先生的責任。綜上,李先生的行為構嚴重違約,并侵犯了王士的財產權,依據《民法典》及《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他應全額賠償王士因其違約行為所遭的所有損失。法院判決李先生承擔全責,須賠償王士所有修繕費及損失,總計數萬元。此案判決強調了租賃合同義務的重要,贏得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