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保局和市財政局于11月28日聯合發布了《北京市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據新的實施細則,舉報的最高獎勵標準從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最低獎勵標準從200元提高到500元,并且將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的舉報行為納獎勵范圍。

據實施細則的規定,舉報事項涉及的醫保基金損失金額將作為獎勵的基礎,據造損失的主分為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每起案件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于500元。對于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造基金損失的舉報案件,如果案值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將據案值的2%給予獎勵,如果計算出的獎勵不足500元,將給予500元獎勵;如果案值在50萬元以上,將據案值的4%給予獎勵。對于參保個人造醫保基金損失的舉報案件,如果案值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將據案值的10%給予獎勵,如果計算出的獎勵不足500元,將給予500元獎勵;如果案值在1萬元以上,將據案值的10%給予獎勵,并在此基礎上增加500元的獎勵標準。

經過查證屬實并辦結后的舉報事項,舉報線索查辦部門將在10個工作日對愿意獲得舉報獎勵金的舉報人的份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擬授予獎勵意見,同時附上案件相關材料,報市級醫保行政部門。市級醫保行政部門在審核相關材料后,將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辦理確認手續。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后的2個月,憑有效份證明領取獎勵。辦理手續時需要提供能夠辨別其份的有效證明和銀行賬號信息等。如果委托他人代領,托人必須同時攜帶舉報人授權委托書以及舉報人和托人的有效份證明。如果舉報人逾期未辦理手續,將視為自放棄。

舉報人辦理確認手續后,市級醫保行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支付到舉報人指定的賬戶。如果發現通過偽造材料、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況,市級醫保行政部門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