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最近發布了《北京市志愿服務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志愿服務信用信息管理,推社會信用系建設。該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違規出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將被列志愿服務不良類信息。
據管理辦法,志愿服務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和評價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等主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基礎類信息、良好類信息、不良類信息和其他類信息。其中,基礎類信息包括志愿者的姓名、份證件號碼等;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志愿服務良好類信息是指信用信息主在志愿服務活中獲得表彰或獎勵等信息。志愿服務不良類信息是指信用信息主在志愿服務活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到有關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罰的失信信息。
據該管理辦法,以下行為都屬于志愿服務不良類信息:未經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本人同意,公開或泄其相關信息;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出志愿服務記錄證明;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活;偽造、變造或使用虛假志愿服務記錄等。
據了解,志愿服務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規、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的原則。市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志愿服務信用信息管理,并統籌全市信用信息共應用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志愿服務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志愿服務聯合會將依法或依授權負責實施志愿服務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此外,管理辦法還倡導各級政府部門將志愿服務信用信息作為行政決策和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并建議相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據志愿服務信用狀況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鼓勵拓展信用激勵應用場景,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建立和完善本市志愿者信用激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