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北京四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宣布作為集中審理北京海關查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自2015年至2023年6月共審結了77起走私珍貴制品案件,其中近40%的被告人被判了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走私案件涉及的珍貴制品主要包括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片、玳瑁、棕熊膽和狼牙等,走私行為多通過行李箱藏匿或隨攜帶通關的方式將這些制品運。被告人多為外出務工、留學或旅游后歸國人員,走私的目的多樣,有些是為了在國黑市上倒賣牟利,有些是用于饋贈親友或治療疾病等。

其中,李某從幾亞出發,經迪拜轉機后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境時選擇了無申報通道,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品。海關關員在他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了疑似穿山甲鱗片。經鑒定,這些疑似穿山甲鱗片來源于鱗甲目穿山甲科長尾穿山甲屬黑腹長尾穿山甲和樹穿山甲,總價值為275,200元。法院認為,李某違反了國家止珍貴及其制品進出口的相關規定,攜帶穿山甲鱗片境,其行為構了走私珍貴制品罪。考慮到李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以及認罪態度較好等節,法院依法對其予以了減輕罰。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犯走私珍貴制品罪,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罰金25,000元。

在審理該案件過程中,北京四中院明確了《瀕危野生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Ⅰ與附錄Ⅱ中非原產于我國的種一般分別對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該院副院長王靖介紹,有些珍貴雖未列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名錄》,但屬于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列明的珍貴,因此在辦理走私珍貴制品犯罪案件時,確認案涉保護的級別,尤其是非原產于我國的野生的保護級別,對于定罪和量刑至關重要。為了加強對類似案件的審理規范化,該院制定了《走私珍貴、珍貴制品罪審判指南》,統一和明確了走私案件的證據標準和裁判尺度,并在每個案件中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堅持“疑點利益歸屬被告人”的原則,對存疑事實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