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發布通告稱,鑒于川大在理張某一事中的表現,該校的治學態度不高,該校畢業生的品質難以讓社會信服,決定不再招聘川大畢業生。這一做法引發了就業歧視的爭議。通告的邏輯也難以令人信服。由其行文來看,其結論是不再招聘川大畢業生,原因是川大治學態度不高,畢業生的品質難以令社會信服,依據是川大理張某事件的表現。然而,這樣的論證過程顯然犯了邏輯錯誤。
在涉嫌就業歧視問題上,雖然律所作為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但用工自主權的行使應當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據《就業促進法》及《勞法》的規定,勞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凡與民族、種族、別、宗教信仰等相當的,也不應到歧視。因此,凡是將與工作在要求無必然聯系的因素作為招聘條件的,都涉嫌就業歧視。
律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以通告形式將川大畢業生統統拒之門外,有損社會公平與正義。律所的行為是破壞法律的實施,應當引起重視。川大畢業生是否看得上該律所,那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