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薪制是勞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約定的一種工資支付方式,包括工資、獎金和加班費在的固定金額。這種方式符合勞法的規定,但勞者有疑問是否加班費也應該包括在據勞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即使采用包薪制,勞者的小時工資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和社會保障令第三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的前提下,用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報酬。

然而,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或減承擔應該支付加班費用的法定責任,實行包薪制。在這種況下,仲裁委或法院應當查明事實,并責令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的加班費用。因此,包薪制的執行和分配必須符合勞法的要求,確保勞者的權益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