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漢中南鄭法院大河坎法庭駐庭調解員李旭功調解了一起勞務者害責任糾紛案,幫助雇員獲得了35,000元的賠償。原告吳某是被告公司雇傭的員工,自2022年起在被告承包的某學院從事保潔、綠化等服務工作。2022年11月30日下午,吳某在學院從事保潔工作時,由于地面而摔倒傷。吳某的傷勢經司法鑒定為:后期治療費用評估為8000元,治療時限為兩周,誤工180日,護理60日,營養90日。被告公司對應承擔賠償責任無異議,但認為原告各項賠償標準過高,因此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吳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6萬余元。

大河坎法庭駐庭調解員李旭在收到訴狀后,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被告公司提出其在保險公司為吳某辦理了雇主責任保險,現對賠償無異議,希可以依法計算吳某的損失。訴前調解員制作了賠償項目清單,列明賠償標準,向雙方當事人一一進行說明,并通過言明利害關系、劃分責任承擔,最終被告公司愿意在本月向吳某賠償35000元。

在提供勞務者害類案件中,多是由于雇員和雇主缺乏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導致雙方產生賠償矛盾,傷者也常常無法得到及時賠償。本案中的被告公司為其雇員購買了雇員保險,只需依照法律規定對各項損失進行計算,雇員就能及時獲得賠償,而雇主亦可以增強責任承擔能力防范風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他人損害的,由接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到損害的,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