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者簽訂勞合同,將勞者派遣至有用工需要的企業,并與實際用工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屬于第三方中介機構,勞務派遣是我國人力資源市場中存在的勞務中介服務的一種形式。

【法律含義】

在勞務派遣的產生基于三方面的原因:用工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本;用人單位作為中介服務企業,從提供中介服務中取得利益,變相提取了本屬于勞者的部分勞報酬;用工單位為防范法律風險,為推卸用工責任而采用勞務派遣的形式規避法律風險。在法律框架下的勞務派遣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

勞務派遣中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被派遣勞者(員工)和實際用工單位(用工單位)三方。在這個過程中,法律關系主要有三個: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關系,訂立勞合同;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委托合同;用工單位與員工的用工管理關系,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作為勞務派遣企業的勞者,既要遵守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基本的規章制度,同時作為實際用工單位的勞務提供者,勞務派遣工也要遵守用工單位的各項用工制度,接用工單位的管理,勞者遵循雙重管理關系。

【“勞務派遣”形下的工傷責任】

在實踐中,如果被派遣勞者遭工傷,有時會面臨賠償責任主不明、連帶責任不清晰等問題。

一般責任的認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用工單位不承擔責任。在勞務派遣存在三方關系的用工模式中,到勞法調整的勞關系只存在于被派遣勞者與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之間,若用工單位不存在過錯、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被派遣勞者遭工傷時,則工傷責任一般由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承擔,用工單位不承擔責任,也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認定:用工單位有過錯或者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有約定時。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承擔了招聘、為勞者分配工作,支付派遣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法定義務,用工單位承擔了指揮勞職責和管理勞職責,提供適應的勞條件和勞保護,以及告知義務等。結合相關司法案例,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有以下形。

有勞務派遣業務資質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違法將勞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對被派遣勞者的工傷承擔連帶責任。

據現有法律來看,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都是被派遣勞者遭工傷時的法律責任主。但這并非意味著任何況下用工單位都需要承擔責任,而是需要案件事實查明用工單位是否有過錯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雙方是否就責任承擔約定補償辦法來最終確定工傷責任承擔主和形式。(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