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答辯狀:黃飛與勞務合同糾紛案的辯護意見

答辯人:黃飛

黃飛針對王尚、肖加、華勞務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為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訴發表了如下意見:

黃飛首先表示,一審法院不同意華公司對合同上的公章進行司法鑒定是錯誤的。其次,華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依法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為可公司對華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于河北為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訴,黃飛指出,該公司在一審時已知曉了本案糾紛已由法院理,且已收到了相應傳票,其未出庭、未舉證,其行為顯然系故意為之。黃飛認為河北為可公司承擔的系連帶責任,但華勞務并未提出上訴,顯然華勞務是認可一審法院的判決。一審未予鑒定印章真偽,且判決華勞務承擔責任,正當合法。黃飛提出了多方證據支持自己的辯護意見。

綜上所述,黃飛認為二者的上訴理由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