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作為公民應當有和維護的重要權利中,勞權和社會保障權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位置。這些權利不僅僅影響到勞者自的利益,也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因此,在我們日常工作中,我們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遵守勞法律法規,積極參與勞關系協商、仲裁、訴訟等活,以此來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勞權和社會保障權。
然而,實際工作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勞糾紛,如工資拖欠、加班費爭議、解除勞合同爭議、工傷賠償爭議等。這些糾紛可能會嚴重影響我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導致我們的合法權益到損害。在發生這些糾紛后,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勞權和社會保障權呢?
《案例摘要》李某于2019年6月職某服裝公司,從事服裝設計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勞合同,約定月工資為8000元。2020年3月份以后,新冠肺炎疫影響,某服裝公司經營困難,未能按時足額支付李某工資。李某多次催促無果后,于2020年8月提出解除勞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萬元。某服裝公司以疫屬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并稱李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故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李某不服向勞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一、某服裝公司能否以疫屬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李某工資和加班費?二、某服裝公司能否以李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拒絕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一、某服裝公司能否以疫屬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李某工資和加班費?本次新冠肺炎疫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個法定免責條款。《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規定:“疫影響導致原勞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合同。”因此,疫影響的民事合同主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合同主則不適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合同。
二、某服裝公司能否以李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拒絕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者訂立的勞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規定:“用人單位與勞者訂立的勞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約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規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合同的,應當向勞者說明理由。”因此,試用期是雙方訂立的勞合同生效后,在法定范圍約定的一段特殊時期。在試用期,雙方均可依法解除勞合同,但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
在維護自己的勞權和社會保障權時,我們可以采取以下幾點建議:及時收集和保存證據,積極協商通,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這些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在面對勞糾紛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為自己的主張提供支持。協商通是解決糾紛的最佳方式,可以節省時間和本,也可以避免惡化雙方關系。而仲裁和訴訟是依靠國家強制力解決糾紛的方式,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救濟。在申請仲裁或訴訟時,要注意相關程序問題,以免錯失維權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