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熱門的熱搜是“工資應該年前發!”有網友以勞法為依據,提出不應該因發薪日在春節期間而延遲發工資的抗議。對此,我深有。大約一個月前,我們公司發布通知稱由于1月份的工資發薪日在春節期間,所以要延遲發薪(我們公司的發薪日是每月15日),甚至把發薪日延遲到1月23日。我查了查農歷,1月23日是正月14。也不是一上班就發薪(正月初9上班),而是春節假期后上班5天之后才發薪。其實,我也不是法盲,看到公司的這個通知,我第一反應就是這是違法的吧?但是這個念頭就在大腦中閃現了一下就想,多一事不如一事,就繼續老老實實的上班了。謝網友們把“工資應該年前發!”推上熱搜,但是我估計這也不會改變我們公司的發薪計劃,因為我們的老板們太摳門了。您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