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付小麗在鄭州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應聘工工作,工資每月6000元。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合同,也未給付小麗繳納社會保險。2022年12月24日,公司要求付小麗回家隔離,卻不安排工作也不支付工資,導致付小麗郵寄了《被迫解除勞關系通知書》。2023年1月3日,付小麗申請勞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庭審中,公司方稱付小麗系以假名字職,該勞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滎市勞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支付付小麗工資差額314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付小麗不服,向滎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最終裁定公司支付付小麗工資及經濟補償金10000元。

者以假名字職是否構欺詐,勞合同是否無效?經濟補償金是否應支持?法律評析如下。

首先,勞者未故意瞞信息,公司也未審核份信息。使用假名字職未構欺詐。其次,公司應承擔審查義務,未提供證據證明勞者提供虛假信息。最后,勞者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支持。因公司原因訂立無效勞合同,應支付勞報酬和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者以假名字職并不構欺詐,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合同無效及經濟補償金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