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因貪圖小利出借銀行卡,最終坐上了被告席。這一案件引發了人們對網絡犯罪的關注和警惕。

案例一中,李某在深圳打工期間,通過微信結識了一個自稱可以賺快錢的“好友”。為了獲得200元好費,李某將兩張銀行卡給了對方,并很快發現自己被騙了。在短短兩個小時,他的銀行卡進行了71萬元的轉賬易,并且銀行卡也被凍結。由于涉嫌電信網絡詐騙,李某被列為網上在逃人員,最終被警方抓獲并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罰金3000元。

案例二中,昆明市民張先生接到一個微信電話,對方聲稱如果出借4張電話卡,每小時可以獲得400元的好費。張先生意識到可能涉及電信網絡詐騙,及時向警方報警并提供了對方的賬號信息。

這兩個案例引起了人們對網絡犯罪的警惕。法劉海麗提醒廣大市民,要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不要被詐騙,同時要保持清醒的大腦,不要隨意借出個人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和微信賬戶,以免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賬戶等,并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警方也提醒廣大群眾,一旦幫助詐騙、賭博等違法犯罪團伙進行洗錢等活,參與者就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律師周宇表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罪是一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并提供幫助的罪名。對于“明知”的認定,并不要求當事人知道對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只要可以推斷當事人應當知道即可。因此,所謂的“事先不知”并不是免于罰的理由。

為了避免為網絡犯罪的幫兇,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加強自的防范意識。不要輕易出借銀行卡、電話卡和個人份信息等,以免為電信網絡詐騙和洗錢等犯罪提供便利。如果發現周圍有不法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保持警惕,增強法律意識,保護好個人私,不要被蠅頭小利迷雙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