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了“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服務系,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的重要。在這一背景下,本文以檢察工作的能履職為基礎,基于對殘疾未年人民生保障中存在問題的調研,提出了加強殘疾未年人社會系統保護的相關建議。

首先,我們需要認識到殘疾未年人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對2018年以來江西省宜春市檢察機關辦理的24起涉殘疾未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分析,我們發現侵害殘疾未年人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并有以下幾點特征。被告人大多年齡偏大,多為留守、獨老人;人作案,鄰里關系或者同村關系者居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為無業人員。而被害人方面則存在監護缺失,智力發育存在不同程度障礙,以及無法清楚表述其遭侵害的行為,導致取證困難。

一是缺乏有效監護。在24起涉殘疾未年人刑事案件中,涉案殘疾未年人的父母大多為在外務工人員,孩子主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委托其他親戚代為監護。相關監護人認為解決孩子溫飽是其主要職責,而對殘疾未年人的安全防范存在極大忽略,在家庭教育指導方面也存在嚴重缺失。

二是缺乏有效教育。當地存在特殊學校教育建設不足的問題,特殊教育機構類型不健全,特殊教育教師水平欠缺。即使是建有特殊教育學校的地區也存在學位不足況。對于偏遠農村地區的殘疾未年人來說,因通不便,他們只能與普通孩子一樣進普通學校,而送教上門任務也因地域和特教老師師資不足而存在困難。同時,涉案家長在教育方式選擇上也存在不合理,有些殘疾未年人的家長不愿意面對孩子的實際況,導致孩子被迫選擇就讀于普通學校。

三是缺乏有效社會關護系。數據收集不準確、更新不及時,導致有關部門對殘疾未年人的特殊保護未能做到“一個不”。各部門職能存在差異,導致對殘疾未年人的幫扶政策未能“一推進”。社會關護系不健全,各社會組織間缺乏通聯絡,關服務的容難以深化。

基于以上問題,我們提出了完善殘疾未年人權益保護制度的建議。首先,健全政府主導的維護殘疾未年人權益機制,包括統一收集殘疾未年人數據,建立由一個部門牽頭的未年人權益保護線索統一收集置機制,以及完善社會權益保障系機制建設。其次,我們需要完善殘疾未年人教育工作,分級分類做好殘疾未年人教育工作,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以及為殘疾未年人創造更多可以實現其個人價值的公益機制。最后,我們要健全司法保護前置程序機制和推家庭監護有效落實。

綜上所述,加強殘疾未年人社會系統保護的建議和完善殘疾未年人權益保護制度的建議是當前重要的任務,需要政府、教育部門、司法機關等多方共同努力,以期為殘疾未年人的全面發展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