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貨車司機在河北省邯鄲市涉縣行駛時,被涉縣通運輸局的路政執法人員以500元的罰款。司機許先生事后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行政罰決定書,也未進行任何簽字和按手印,認為這執法程序不合法。許先生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反映此事并引起了群眾關注。對于此事,國辦督查室接到群眾留言后,轉河北省政府核查辦理。河北省政府派員赴涉縣進行實地核查,經過認真調查和核實,發現許先生反映的問題屬實。事實上,許先生駕駛的運煤貨車由于貨撒污染路面,被涉縣通運輸局路政執法人員依照相關法規以罰款。然而,執法人員在罰時未明確告知許先生理由和依據,這違反了《行政罰法》的規定。

還有許多類似的事件,甚至更極端,類似事件的背后都是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甚至違規作。這些事件給我們上了不的實際課,監督的角格外需要被提上議程。假如未被授權罰決定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濫用權力,那麼誰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呢?監督這些機關并不僅僅是針對最終的罰結果,而更應該從這些機關的言行、程序、行政執行等多個方面開始,必須要加強監督其行政機關的工作。這也是推權力監督、保障公民和企業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唯有加強權力監督,并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才能有效防止執法機關的濫用權力、不作為、作為等現象,確保公正司法、保護老百姓的權益。我們需要更多地提高群眾自我監督的意識和能力,讓群眾真正為監督機關的參與者和掌控者。同時,也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法律保障,讓對于權力監督的委托、監督、問責、懲罰為實現的可能。這樣,我們才能在探索中長,在監管中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