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的容,劉先生同意補償25200元款項,但他聲稱這并不是出于自愿。然而,據契約原則,一旦表示同意,就必須履行合同。如果他真的不愿,那麼他可以采取許多方法來盡快報警,比如假裝上廁所然后反鎖門,撥打110,等待民警到達902房間后再從廁所出來。那麼為什麼他要等到4月25日才想起來報警呢?原來,此時他的妻子張士為了與另外一位路先生打司,需要劉先生的幫助來打路先生,所以才告訴劉先生報案,聲稱自己被路先生敲詐勒索。然而,這種行為違背了契約神,因為劉先生在當時同意了補償。時過境遷后再次撤銷同意,這顯然不符合合同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