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利川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冉小弘接到了送押民警的電話,告知看守所終于將吳某收監執行了,這已經是第三次了。吳某是因為犯有盜竊罪被利川市法院判拘役四個月,但之前兩次送至看守所都因為患有疾病而未能功收監。這次功收監的背后,是一段曲折的過程。

2023年,利川市檢察院在進行審前未羈押判實刑罪犯付執行專項行時,發現了吳某的況。經調查后發現,吳某在第一次檢中被發現患有浸潤肺結核,因此看守所認為不符合收押范圍。其后,法院向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移送了吳某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申請,但被診斷為肺結核恢復期。之后,再次送執行時,結果仍然是被認為不適宜收監。

這種“兩難”境地讓檢察冉小弘到非常困。但在調查了吳某的病歷和相關法律條例后,冉小弘最終得出結論,認為吳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也不屬于看守所條例中不適宜關押疾病范圍。最終,得到了承辦法和看守所的一致意見,吳某最終被功收監執行。

這一案例讓人們看到了法律的生命力與權威,同時也展現了利川市檢察院在刑罰付執行監督工作中的努力和果。他們對癥下藥,通過綜合運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措施,及時解決了“收監難”等問題,有效維護了刑事判決的嚴肅和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