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春一名初中男生在教室遭到同學的毆打,導致傷住院,甚至出現了3小時的昏迷狀態。據醫生稱,他的蘇醒希相對較小。12月7日,春市教育局發布通報,表示這起事件發生在12月4日上午9點左右的大課間期間。當時,八甲中學八(3)班學生江某某因與同班同學廖某某發生口角,將其推到教室講臺旁。隨后,在同班同學黃某某的協助下,江某某手持掃把毆打了廖某某的頭部,并用拳頭連續擊打了幾下。其他同班同學隨后向老師報告了這一事件,任課老師立即前往教室并發現了廖某某的傷勢,隨即通知了校醫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校醫陪同八甲衛生院醫生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當天上午約11點,傷者被轉院至春市人民醫院,之后又被轉院至廣州珠江醫院接進一步治療。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此事,迅速立了專門的工作組,組織公安、教育、衛生健康等單位有序開展傷者治療、事件調查以及傷者家屬安等工作。目前,傷者正在廣州珠江醫院接治療,仍于危險狀態中。

報道,春市人民醫院于12月4日12點04分出的門診記錄顯示,廖某某在傷后曾經3小時昏迷,全持續搐。診斷結果顯示他患有腦疝和腦出,需要進行急診手并收ICU科。目前,廖某某仍然昏迷,一直在ICU接治療,生命仍然面臨危險。害者的家屬在接采訪時表示,廖某某今年13歲,12月5日轉院至廣州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接治療。截至12月8日12時,廖某某仍然于深度昏迷狀態,尚未離危險。學校已經墊付了相關醫療費用,醫生廖某某蘇醒的希較小。

針對這起案件,北京乾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郝赟表示,據目前報道中害者的傷,可以認定為重傷。但最終結果的認定還需要據醫院最終的傷鑒定結論來決定。對于加害者而言,如果其年齡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并涉嫌故意傷害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其年齡滿十二周歲但不滿十四周歲,要負刑事責任則條件非常嚴苛,只有在故意傷害導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導致他人重傷并造嚴重殘疾的況下,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才會負刑事責任。如果加害行為不能構犯罪,而是構行政違法,據《治安管理罰法》相關規定,如果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話,則不予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至于監護人,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他人損害,將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為九派新聞記者黃家樑編輯王佳箐任卓報道。請注意,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來源錯誤或侵犯您的合法權益,請通過郵箱聯系我們,我們將及時理。郵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