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在初中時被同學小李撞掉了半顆門牙,由于當時還未年,無法進行修復。如今已經年,小張為了修復門牙,要求小李賠償修復費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小李賠償修復費用3370元。
小張稱,2009年9月,當時他是一名初中生,在學校課間休息時被同學小李揮的旗桿撞掉了半顆門牙。但由于當時還未年,無法進行修復。直到2021年年后,他才得以進行修復,因此要求小李賠償修復費用6740元。
小李辯稱,他當時已經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用,現在的修復費用屬于容項目,并且當時是無意導致小張傷的。他作為管樂隊員,長期以來都是和隊員一起在校園訓練,小張突然從他的后方跑來,撞上了旗桿導致傷,因此不同意承擔修復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小張申請對他在2021年所接的治療與2009年9月小李意外將門牙打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而小李則申請對小張2021年所做的治療的必要進行鑒定。經過鑒定機構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了小張2021年所做的治療與2009年小李意外將門牙打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外傷原因力為完全作用。同時,也確認了小張2021年所做治療的必要。
法院審理后認為,據雙方的陳述和提的證據,小張和小李對損害的發生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據雙方的過錯,法院酌判決小李承擔50%的責任。雖然小李不同意承擔醫療費用,但經過鑒定,證明了小張2021年所做的治療與2009年小李意外將門牙打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外傷原因力為完全作用,且小張2021年所做治療存在必要,因此小張主張的醫療費用是有法律依據的。最終,法院判決小李賠償修復費用。
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由于當事人在案發時均為初中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備一定的安全判斷能力和認知能力,對于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應當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果對損害發生均存在過錯,則應當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另外,事故發生在學校,作為管理義務人,如果未盡到自的職責,對損害的發生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以上原因,法院最終判決小李賠償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