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是國家為懲罰犯罪而創制的,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強制方法。近年來,一些被告人采取吞食長釘、繡花針、刀片、牙簽、烤鐵簽、打火機等異妄圖逃避刑罰的現象層出不窮,實在令人發指,但如此“算盤”依舊難逃法律的制裁。最近,莎車縣法院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莎車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阿某犯盜竊罪提起公訴,阿某作為有兩次盜竊犯罪前科的慣犯,前不久刑滿釋放。阿某沒有吸取教訓,仍屢教不改,2023年9月,阿某再次盜竊他人財,最終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并罰金1000元。判決生效后,莎車縣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阿某收監,但收監過程中遇到了難題,看守所以阿某腹有異為由不予收押。承辦法帶領一名干警和兩名法警將阿某送至醫院,通過醫學檢查發現阿某有一長十厘米的鐵簽。承辦法并沒有放棄,為有效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刑罰順利執行,嚴厲打擊盜竊慣犯的囂張氣焰,承辦法積極與看守所、檢察機關通協調,在履行了相關的法律程序后,最終阿某的異被醫務人員功取出,阿某被看守所順利收押。法提醒法在此提醒大家,生命誠可貴,擅自吞食尖銳異不利于健康,會對腸胃造不可逆的損傷,嚴重者甚至會危及生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款,是基于人道主義的一種考慮,不是別有用心之人用來逃避刑罰的一種手段。法網恢恢,疏而不,犯罪之人必將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其中“自傷自殘”,是指罪犯為逃避服刑,吞食異、故意傷殘自己肢等行為。編輯:趙佳欣審核: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