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社會監督下的司法機制與冤案申冤

近日,河北遷西縣退休老人馬樹山舉報縣委書記而被“刑事”的新聞事件在全國范圍到了廣泛關注。由于最高檢介,遷西檢察院對此案予以撤訴理,相關責任人員也正接河北省有關部門的調查。這件事算是有了個較為圓滿的結果。但人們應該注意到,此事之所以沒有惡化下去,是因為山東《經濟觀察報》和該報首席記者李微敖的韌堅持,在形強大的輿論影響力后最高檢介的結果,而不是遷西縣司法機構自的糾錯機制起了作用。很多人——包括一些檢察們——似乎都以為,檢察院的功能是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但事實上,它的首要功能是“檢察”,檢察公安機關所辦理的刑事案件是否有清楚的事實和充分的證據,檢察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是否有違法違規的行為。人們之所以“忘記”了檢察院的這個功能,是因為它在實際運行中并沒有充分發揮這個功能。

長期以來,司法界有一種形象的比喻: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檢察院端什麼就吃什麼。雖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但這個比喻說明存在這樣的普遍現象——檢察院不去“檢察”公安偵查案件的況,起訴建議書怎麼寫,檢察院就怎麼起訴;檢察院怎麼起訴,法院就怎麼判。這個過程基本上是“閉環”的,社會公眾幾乎不可能參與監督。正是因為社會監督的缺位,遷西縣司法機關才能順利地將本不存在犯罪事實的馬樹山案一步步地走到提起公訴的程序。

現在,網上出現很多幫遷西縣——尤其是被馬樹山舉報的縣委書記李貴富——洗地的帖子,稱這是“輿論審判”。可以看到發帖人的份為“公務員”,他煞有介事地稱這“不是法治”。——他就沒弄懂“法治”的意思是依法“治”而不是“治民”。這個說法并不新鮮,每次因為輿論關注而導致案件反轉時,都會有人這麼說。輿論當然可以“影響”案件的辦理。因為輿論是社會監督的一種方式,輿論介案件之所以會反轉,說明案件是有問題的,這恰恰證明輿論監督的必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錯了,即便后來有機會得以糾正,當事人失去自由的時間是無法挽回的,其本人及家人神上承擔的痛苦也是無法彌補的。并且,普通家庭本承不起冤假錯案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更何況,冤假錯案一旦生效型,糾錯的可能極低極低。

這個現象的原因,就是對司法的監督都是自上而下,本質上就是自己監督自己。只有敞開大門自下而上地接社會的監督,才能夠最大可能地減錯案的發生,尤其是像馬樹山案這種虛假案件就沒有發生的機會。馬樹山案還沒有塵埃落定,網上又曝了一起因為舉報而被判刑的案例。這是2017年發生在安徽碭山縣的案子。碭山縣農機局的李平從2016年開始舉報該局局長王超的經濟問題,結果他和妻子、弟弟于2017年7月被以“合同詐騙罪”逮捕,并于2018年7月分別獲刑1年3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2019年1月,宿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碭山檢察院隨后撤回起訴。這里必須給宿州中院點個贊,他們沒有草率地駁回上訴。但是,如果被舉報的王超不是局長而是縣長,甚至更大,李平一家能得到這個結果嗎?很難說。2021年,李平及其家人共獲賠75萬元。此案也算有了一個比較好的結果。但是,被舉報的王超局長雖然因為經濟問題分,但仍然實現了“著陸”:提半級退休。也許是李平一家不服這口氣,借著馬樹山案的東風向了這起7年前的案子。今天,碭山縣立的聯合調查組發布況通報,稱將依法依紀理。

馬樹山事件和李平事件走到這一步,算是相當不錯的結果。但我們應該看到,得到這個結果有很大的偶然,基本沒有必然。前者是因為《經濟觀察報》的堅持,后者則是“赤焰新聞”到馬樹山案鼓勵后的報道。不是所有的蒙冤者都能這麼幸運!很多人都在漫漫申冤路上掙扎,更多的已無力申冤而選擇放棄。而那些仍在掙扎的人,通常都把希寄托在上。他們并沒有意識到一點,即便報道了,不了熱點也沒用,了熱點也不一定有用。申冤之路之所以這麼艱難,同樣是因為沒有自下而上的社會監督。如果監督到位了,申冤難度降低了,遷西縣還敢如此膽大妄為嗎?依靠發聲只能治標,建立起自下而上的社會監督機制才能治本。當然,由于各種原因的存在,完全避免錯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但至,可以避免遷西縣那樣公然造假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