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和觀念也在不斷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再婚家庭越來越多,家庭關系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多樣,這給繼承權問題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其中,繼子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權問題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問題。在繼承權問題上,繼子是否還有對繼父母的產繼承權就為了一個備關注的焦點。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父母;.....本編所稱子,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養子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這也就意味著,繼子在形了扶養關系之后,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但是,他們是否一定有繼父母的繼承權呢?并不一定。繼父母與繼子之間的關系是以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為前提的。在形了扶養教育關系的前提下,可以將其認定為一種擬制親。但是這種擬制親關系也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的。比如,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后,繼父母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再對繼子負有養義務,那麼可以認為繼子就不在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范圍。此外,如果離婚后,繼父母與繼子之間的養關系被依法撤銷或者解除了收養關系,那麼繼子就沒有繼承權。繼父母與子之間已經形的扶養關系并不當然消滅,他們仍然可以相互產酌分請求權。因此,建議再婚家庭在離婚時,一定要妥善理與繼子之間的關系,避免糾紛發生。如果你有更多的疑問或者需要的法律咨詢,建議你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