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白天的炎熱,夜晚的涼風,和三五好友約上一起喝酒聊天、擼串,本應是一件好的事。然而,如果意外發生了,誰來負責呢?讓我們一起看看這起因飲酒引發的糾紛。

回顧:2022年12月的一個晚上,阿華、小志及其友小芳三人相聚晚飯后,阿華邀請小志及小芳喝酒吃夜宵,阿華與小志共飲五瓶啤酒。后來,阿奇加酒局,阿華與阿奇又各喝了一瓶白酒,小志喝了一杯白酒。期間,小芳和小軍都沒有喝酒,而且小軍還多次勸阻阿華不要喝太多酒。第二天凌晨1時許,阿奇讓小志和小芳先行離開,表示自己和小軍會送阿華回公寓休息。后來,阿奇和小軍另找兩人幫忙將阿華抬回公寓。期間,阿奇因飲酒嘔吐無法繼續抬阿華上樓,于是小軍與另外兩人一起將阿華送至房間門口,然后小軍將阿華拖進房間床邊地板,整理了他的服并蓋上被子后離開。上午9時許,小軍前往觀察阿華況,發現他仍然躺在地上睡覺,并發出打呼嚕的聲音。下午15時40分許,小軍發現阿華狀況有異,聯系了120并據其指示實施搶救,然后將他送往醫院搶救。然而,阿華經過醫院搶救無效后當天去世。當晚,派出所出的警反饋稱阿華是因嘔吐窒息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認定是意外死亡,并未對阿華的尸進行尸檢。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四名被告的行為是否對阿華的死亡存在過錯,以及這種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阿華于2022年12月17日晚上喝酒,次日下午去世。據醫院的診斷,他是突然死亡,呼吸心跳停止。由于沒有進行尸檢,的死因不確定,無法確定共同飲酒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小志與阿華相約喝酒屬于正常的人往來,案件證據也沒有顯示小志、小芳、阿奇、小軍四人作為共同飲酒的人存在強行勸酒、拼酒等行為。而且阿奇和小軍在喝酒后確實將阿華送回他的出租屋,四人已經履行了一般共同飲酒人在酒后應盡的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阿華是一個完全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接過多年的教育,平時也經常喝酒,他應該明白過度飲酒和酒類混飲可能帶來的危險。然而,他并沒有主控制自己的飲酒量,他的行為是自愿冒險的,因此由此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應由他自己承擔。原告阿偉和小痛失子固然令人惋惜,但是案件審理應以事實和法律為準繩。在案件發生當天,四名被告已經恰當地履行了一般共同飲酒人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四名被告的行為與阿華的死亡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據法律規定,他們不應承擔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海滄法院駁回了原告阿偉和小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上述判決結果。

在當今社會,朋友間聚會喝酒是正常的人往來。然而,在共同飲酒時,完全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對自己的飲酒量有足夠的認知,并且應該知曉過度飲酒可能帶來的后果。因此,如果飲酒導致傷亡,飲酒者自己應該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同時,在共同飲酒的人之間也應該有提醒、勸阻、通知、幫扶、照顧、護送等安全注意義務。如果明知朋友不擅長喝酒卻強行勸酒,導致傷亡事件發生,勸酒者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們在此提醒大家,適度飲酒、文明飲酒,每個飲酒者都應該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并且對同桌的飲酒者也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如果在參加宴請時發生飲酒導致事故的況下,有四種況下共同飲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1. 強迫勸酒,比如用刺激語言強迫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經喝醉無自控能力的況下仍然勸其喝酒;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然勸酒,比如明知對方狀況不好,仍然勸其飲酒導致疾病等;3. 沒有安全護送醉酒者,比如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自理時,同桌飲酒者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 酒后駕車未加以勸阻,導致車禍等損害發生。我們要極力勸阻這些行為的發生,以避免犯刑事責任的行為,并且阻止酒后駕駛,以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