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是一種社,本應該是朋友們愉快聚會的一件事。然而,在酒的作用下,一起喝酒的朋友們卻因賭氣而發生了悲劇的事件,導致其中一人不幸喪生。這是否意味著共同飲酒者應該承擔責任呢?最近,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共同飲酒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發生在一個晚上,姚某和謝某等四個朋友在燒烤店喝酒打牌。后來,姚某和謝某因為發牌產生爭執,謝某出于賭氣說:“如果我耍賴,我就去跳河。”姚某隨即附和說要去。他們邊爭吵邊走向河邊,接著分別跳了河中,不幸的是姚某溺水亡。姚某的家人將其他三個共同飲酒的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60萬元的損失。

經過審理,武江法院認為,姚某在喝酒后跳河溺亡是令人惋惜的,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該清楚地意識到喝酒后跳河的危險。然而,在喝酒之后,由于他人的刺激,他忽視了自己的安全,主了河中,這是導致溺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該對此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共同飲酒人謝某在喝酒期間與姚某發生爭執,在到達河邊后,他仍然用言語刺激姚某,這是導致姚某跳河溺水而亡的因,對此事故負有一定的過錯,應該承擔次要責任。至于其他三名共同飲酒人,他們并沒有勸酒或強迫飲酒的行為,從姚某離開燒烤店自行前往河邊的表現來看,他們的意識和行為控制能力仍然在可控范圍,他們也不可能意識到姚某會做出跳河的危險行為,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各方行為,法院判決謝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他三名飲酒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謝某向姚某家屬支付28萬元的賠償款。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共同飲酒作為一種社,屬于誼行為,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在喝酒的影響下,我們要避免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學會保護自己,以免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