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第三人向某賠償原告峰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9739.77元。第三人某汽車服務公司對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款項由被告某保險份有限公司理賠支付。

原告峰某(系第三人向某兒子)等四人乘坐向某客車走親戚,車輛發生道路通安全事故,向某負全責。事故后,某保險份有限公司拒絕理賠,稱峰某是向某親屬不是旅客。法院認為,親屬作為乘車人員也是乘客,有與普通旅客相同的權利,承運人有義務將其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法指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不能立,并且違反了法律規定和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在向某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時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的解釋也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及害人的權益,與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目的相悖。因此,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