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核準追訴案件的司法考量

二三十年前,限于偵查技等因素,一些兇殺案件未能被偵破,真兇長期在外潛逃。有的人東躲西藏,千方百計想要逃法律的制裁,不曾悔改;有的人則經歷了顛沛流離的生活,一直活在心的拷問中,真誠悔罪。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為,如果過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機關將不再追訴。但是對于一些案件,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近年來,司法機關不斷加大追逃和清理積案的力度,一些當年沒有被發現的犯罪分子被陸續抓獲歸案。如果其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已經經過了二十年追訴期限,是否有必要對其進行追訴?在公平正義的天平上,又有哪些司法考量?最高檢辦理的這幾起核準追訴案件,或許能夠對回答上述問題給予一定參考。

案例一鬧市殺人夯實證據功追訴

1990年3月11日,云南省硯山縣平遠鎮的一個趕集日,家住硯山縣稼依鎮高寨村的楊某清在集市上賣魚,與馬某偉因價格問題發生爭執,馬某偉用匕首捅傷楊某清致死。此案已過追訴期限,但硯山縣檢察院認為,犯罪質、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馬某偉歸案后不認罪、悔罪,社會矛盾沒有得到有效化解,犯罪造的社會影響仍然存在,對其有依法追訴的必要。最高檢決定對馬某偉予以核準追訴,并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案例二暴力解決生意矛盾追訴讓兇手到嚴懲

三人因生意矛盾伙同他人惡意報復殺人,潛逃多年。雖已超出追訴時效,但最高檢認為犯罪質、后果嚴重,節惡劣,犯罪嫌疑人當眾實施砍殺、捅刺行為,犯罪氣焰極為囂張,社會影響極壞,且案發后犯罪嫌疑人逃跑在外,積極實施逃避偵查行為,歸案后沒有賠償、未真誠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準追訴。最終,兩人被判無期徒刑。

案例三公開聽證化解矛盾給悔過者改過自新機會

在劉某保涉嫌故意傷害罪核準追訴案辦理中,最高檢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的方式釋法說理,解開被害人家屬的心結。劉某保投案自首,歸案后認罪、悔罪,且積極對被害人親屬予以賠償。經審查,最高檢決定對劉某保不予核準追訴。

公平正義雖久必至——司法核準追訴案件的深度解讀

在二三十年前,一些兇殺案件未能被偵破,真兇長期在外潛逃,限于偵查技等因素。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為,如果過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機關將不再追訴。但是對于一些案件,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最高檢辦理的這幾起核準追訴案件,或許能夠對公平正義的天平上的司法考量給予一定參考。

針對案例一,馬某偉因價格問題與楊某清發生爭執,最終用匕首捅傷致死。硯山縣檢察院認為,犯罪質、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馬某偉歸案后不認罪、悔罪,社會矛盾沒有得到有效化解,犯罪造的社會影響仍然存在,對其有依法追訴的必要。最高檢決定對馬某偉予以核準追訴,并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針對案例二,三人因生意矛盾伙同他人惡意報復殺人,潛逃多年。雖已超出追訴時效,但最高檢認為犯罪質、后果嚴重,節惡劣,犯罪嫌疑人當眾實施砍殺、捅刺行為,犯罪氣焰極為囂張,社會影響極壞,且案發后犯罪嫌疑人逃跑在外,積極實施逃避偵查行為,歸案后沒有賠償、未真誠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準追訴。最終,兩人被判無期徒刑。

針對案例三,劉某保投案自首,歸案后認罪、悔罪,且積極對被害人親屬予以賠償。經審查,最高檢決定對劉某保不予核準追訴。這些案件的辦理,檢察機關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核準追訴、客觀證據缺失等重點問題,重點關注超過追訴時效的判斷、逃避偵查的認定、核準追訴的必要條件及核準追訴的證據標準等問題,可以說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范例。核準追訴,讓有罪者到嚴厲懲,讓逝者的在天之靈得以告,給悔過者改過自新的機會,為深陷困窘的家庭點燃希。最高檢辦理的這幾起核準追訴案件,或許能夠對公平正義的天平上的司法考量給予一定參考。因此,檢察機關將會繼續秉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讓公平正義雖遠必達,雖久必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