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保障公共秩序的同時,理民間經濟糾紛引起的治安問題是一個存在爭議的難點。最近在浙江杭州發生的一起網約車司機和乘客之間的糾紛事件,引發了公安機關介的討論。這起事件中,司機和乘客因為上車點無法停車而發生爭執,最終導致兩名乘客坐在車上28小時不愿下車,要求司機賠償10倍違約金。警方一度認為這只是民事糾紛,不構尋釁滋事,但最終在警通報中表示兩名乘客因糾紛拒下網約車,已被行政拘留。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一般不介私權保護范疇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這意味著公安機關不得借助公權力介理經濟糾紛案件本。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應由私人自行解決,或者通過司法途徑救濟,除非因為該爭執構行政違法,有危害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形,警察公權力方得介

然而,對于存在社會危害的民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有義務從維護民事生活社會秩序的角度進行干預,以防止不正當的私力救濟。對于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擾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也有責任進行理。這種況下,即使表面上是經濟糾紛,也需要公安機關按照法律進行介理。

理民間經濟糾紛引起的治安問題時,公安機關需要慎之又慎,因為任何一次非人權侵害的公權力介都可能到行政部和司法機關的雙重審查。由于至今沒有明確的立法規范下,審查的標準很難統一,這使得公安機關在理此類問題時必須謹慎理。因此,公安機關如何有效理民間經濟糾紛引起的治安問題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