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的張士曾是一家容院的員工,在離職后將老東家告上法庭,要求獲得加班費。表示在工作期間,經常被要求加班開會、打電話推銷業務等,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0小時。被告公司以員工手冊規定加班必須得到審批為由進行抗辯。但法院審理認為,張士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公司并未嚴格執行該規章制度,且經常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會議,屬于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長,應當視為加班。最終經法庭調解,被告同意向張士支付加班工資。

這起案件凸顯了一些公司變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的問題。許多公司通過將會議安排在下班時間,或是讓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完任務,來達到延長員工工作時間的目的。這種做法不僅損害了員工的權益,也不符合勞法的規定。因此,公司應當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費。除了這起案件,還有許多類似的案例發生。比如,某公司將晚會安排在下班時間,要求員工參加,但卻不支付加班費;某公司讓員工在晚飯時間接待客戶,同樣沒有支付加班費。這些做法不僅違法,也不符合公司的社會責任和人化管理的神。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勞法的規定,保護員工的權益。如果需要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并經過員工的同意和審批。只有這樣,才能夠建立和諧的勞關系,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和滿意度。